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洁意识,促进干部廉洁从业,责任担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管理岗位上的所有干部。
第三条在公司所有决策、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活动或执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过程中,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过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办法予以问责。
第四条对干部实行问责,在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承办,负责启动问责程序、开展问责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建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问责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对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对干部实行问责,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此处隐藏了4027字,下载文档可见全文......)业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董事会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企业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董事会,回复问责建议部门。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问责决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在其责任所影响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对问责后重新任命的干部,应当在原问责决定公开的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要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第三十七条被问责的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问责的干部拒绝执行有关问责决定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免去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与党纪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党纪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