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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13 16:06:21审核编辑:本站小编字数:3066字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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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xx部、省xx厅关于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对xx市xx局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筑牢xx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思想防线,构筑完善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损xx部门形象的行为,倡导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

第四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正当的人际交往、合法的业余生活。

第五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坚持防微杜渐 、抓早抓小;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此处隐藏了2018字,下载文档可见全文......)要时间节点等,通过召开干部职工会议或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等,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适时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发挥警示警醒震慑作用。

第十二条经常性开展积极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进一步丰富干部业余生活,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大力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引导干部职工向身边典型看齐、向身边榜样学习,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和司法机关联系,不定期开展核查比对,多渠道掌握干部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兼职及违法违纪问题等情况,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局机关纪委、办公室应建立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负面信息监督管理台账,对干部职工本人报告、单位核查及通报机制单位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及时梳理更新,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一)应当区别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干部职工违反行为的负面信息将作为干部职工当年度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组织生活会、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影响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市xx局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各直属单位事业编制干部职工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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